11部门携手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日期:2020-09-14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2171     评论:0    
核心提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再添重磅文件,近日,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再添重磅文件,近日,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中遇到的诸如案涉多个部门谁来负责等18个重点问题,形成共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哪里找?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职能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但如果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该由谁来负责?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可以指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针对案件线索排查难的问题,《意见》提出,赔偿权利人可以重点从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从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从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中,从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以及媒体曝光中,发现案件线索。

  《意见》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期限;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勘验笔录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证明材料;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协商共同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对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委托专家评估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综合做出认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如何衔接?

  《意见》规定,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进行磋商,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意见》同时明确了磋商不成的几种情形,若磋商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为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意见》提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考虑,或提交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

  在与公益诉讼衔接上,《意见》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可以同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可以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另外,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怎么办?

  《意见》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按照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分别处理。可以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无法修复的,由赔偿权利人统筹开展替代修复。《意见》明确,在磋商未达成一致前,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在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损害事实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同意,并做好过程监管。

  对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等措施。

  对赔偿资金的管理,《意见》要求按照2020年4月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修复效果评估;应确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人员,同级财政要确保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以及创新公众参与方式、落实改革责任、信息共享、奖惩机制和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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