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解读”系列之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及《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情况新闻发布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反映我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取得的实效,甘肃省生态环保督察专员蔡桂星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及《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刘伯荣
主持人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 刘伯荣
发言人
甘肃省生态环保督察专员 蔡桂星
甘肃省生态环保督察专员 蔡桂星
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情况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条例》修订情况简介:
一、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情况。
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了立法步伐,积极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法规层面,涉及6部地方性法规。2014年,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出台了《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出台了《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出台了《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对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订,其中《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年内可以出台;2020年,我们将对《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新制定2部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甘肃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二是规章层面,涉及4部政府规章。2013年,配合原省政府法制办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2015年,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16年,制定出台了《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2019年,开展了《甘肃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立法调研,已列入2020年出台项目。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的清理,坚持立、改、废、释并举,2017年,因《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涵盖了2013年出台的《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有关内容,已提请省政府予以废止;2018年,因国家已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提请省政府将《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迄今为止,国家层面,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由1部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1部单行法、1部司法解释和环境保护相关法组成;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1部、部门规章87部。地方层面,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的地方法规4部,政府规章1部。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统筹谋划,精心立项,有效推进精立多修,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制度体系建设,为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具体到一部地方法规,向大家重点介绍《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情况。
(一)修订的必要性。我省的《条例》于1994年8月3日经省八届人大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1997年、2004年作了修正。《条例》的实施对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来,作为《条例》上位法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已作出修订,一些制度设计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例》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转移、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新的上位法不一致甚至出现相抵触的情形。同时,近年来环境保护实践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和推行。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条例》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相关部门规章,借鉴了山东、重庆、广西、新疆、广东、上海、山西等省(市、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有关制度设计,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对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将《条例》的修订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2017年1月,原省环保厅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准备工作,组织人员赴嘉峪关、张掖等地环保部门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基层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条例》的实施效果,征集对《条例》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及时跟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动向,收集相关环境保护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资料,了解各省相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动态。2019年5月,我厅与甘肃政法大学合作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组织召开2次专家论证会,在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重点排污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环资委、省司法厅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经2019年7月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经过2次审议通过。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68条。《条例》修订遵循立法原则和精神,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在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内容:
一是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转移、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对照上位法精神进行了修改;对上位法中新增加的区域限批、环境信息公开、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保护红线、按日连续处罚等制度和措施进行了全面补充;对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的相关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没有超越权限立法的情况,在设定范围上没有出现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现象。
二是合理设定公民权利义务。在“总则”一章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中规定了公民依法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举报的权利;设定了对公民义务的倡导性规范,鼓励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鼓励开发、生产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绿色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资源、绿色消费;通过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不存在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缩减,或对公民义务放大的情况。
三是注重突出地方环保工作特色。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一些制度措施,以及我省的特殊性环境问题,在《条例》中也给予了充分的体现,把我省环境监督管理实践中已经实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吸收到立法内容之中,如环境信用评价、网格化环境监管措施等;针对我省突出的环境问题,规定了专门的条款。如针对我省水资源短缺、部分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的现状,规定了“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的条款;针对我省部分区域土地沙化严重和沙漠治理的需要,规定了“防沙治沙”的条款。
记者提问
华夏文明导报记者现场提问
《环境保护法》虽然对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政府如何依法担责没有统一标准。请问新修订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是如何保障环境责任落实的?
蔡桂星:谢谢您的提问,您所关心的是环保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环境责任的归属、承担及其监督。2015年生效实施的环保法,作为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政府的环保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为了确保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责任,除《环境保护法》之外,其他相关的环保法律特别是《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等,还有相关的党内环保法规,例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了一系列监督政府以及政府相关人员履职的制度措施,我省在修订《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都进行了充分的吸纳,主要体现在7个方面。
一是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二是实行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
三是限期达标制度。《条例》规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不能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四是约谈制度。《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
五是区域限批制度。为了确保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条例》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是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未能履职尽责的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未尽到责任的要依法承担责任。触犯党内法规的还要承担党内法规规定的责任。
七是最重要的关键性、创新性制度,就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是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作出的一个系统全面的规定,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以及追责的办法都做了全面系统规定,在修订《条例》中依据此规定设定了适合我省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保督察也是监督和保障政府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制度措施。谢谢!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兰州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请问新修订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是如何体现“史上最严”要求的?
蔡桂星: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长牙齿的法律”,这个“最严”体现在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上,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省新修订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严格落实《环保法》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史上最严”的处罚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增加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严峻形势,为落实环境保护最严格法律责任,增大对违法排污者的打击和震慑力度,条例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的规定,细化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新增了实施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规定在“超标排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违禁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其他情形”等五种情形下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手段失之过软、生态环保领域长期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条例根据《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增加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这些严厉的措施对于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来说可能是致命的,倒逼企业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三)规定了第三方机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设定了处罚措施,还规定了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四)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新修订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针对目前环境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提高执法人员严格、廉洁执法能力,着力强化了部门执法人员不作为、滥作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最高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