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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市最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时间:2019-05-09 13:30

来源:水工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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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标志着国家有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对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突破当前农村污水治理的瓶颈,具有划时代、里程碑、历史性的意义。《通知》给出了制定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一些基本原则,同时要求各省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相关链接:用划时代的“标准”,开启农村污水治理新征途)

几个月以来,全国各省区响应国家要求,针对各地区自身情况陆续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对截止2019年5月8日已发布的所有省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梳理,并将其中与污染指标、排放限值的内容加以提炼,希望给您带来思考与帮助。

北京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订并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8项。针对不同规模、排入水体类别等因素分设不同浓度限值。规模划分为500m3/d以上、50m3/d-500m3/d、5m3/d-50m3/d、5m3/d以下四档;排入水体类别划分为Ⅱ类、Ⅲ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两类。同时,在管理要求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在重点地区可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规模大于 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DB 11/ 890—2012 表 1 的规定。

2.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执行 B 标准。

(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执行 B 标准。

(3)规模小于 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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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规模大于 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A 标准,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A 标准。

(2)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按 4.1.2 要求执行。

2.2014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规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2)规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3)规模小于 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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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2019年2月1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500m3/d)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以上规模(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标准批准发布实施后一年起达到本标准要求。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

2.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3.规模大于2m3/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对应的规定执行。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Ⅱ类水域以及GB3838 Ⅱ、Ⅲ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一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Ⅲ类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二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Ⅳ、Ⅴ类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

4.规模小于2m3/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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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2019年4月15日,甘肃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500m3/d以下规模(不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和农业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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